(2015)珠香法刑初字第11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余某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珠香法刑初字第118号公诉机关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余某,男,汉族,中专文化,身份证号码:×××1214,户籍地址: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因本案于2014年11月25日被取保候审。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以珠香检公诉刑诉(2014)298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余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一雄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余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4日15时许,被告人余某酒后驾驶粤C×××××号小客车沿珠海市香洲区坪岚路由北往南行驶至南屏税务所路段时,与对向行驶的、被害人邓某家驾驶的粤C×××××号小货车发生碰撞。经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被告人余某的酒精含量为191mg/100ml。经抽血检测,被告人余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231.74mg/100ml。后被告人余某赔偿了被害人邓某家人民币3573元,并取得被害人邓某家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余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过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被害人邓某家的陈述,证人冯某的证言,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扣押清单,抓获经过,查询记录,身份证复印件,驾驶证复印件,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营业执照复印件,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保险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事故赔偿协议书,收据,谅解书,酒精含量测试报告,涉嫌酒后驾车驾驶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理化检验报告书,���定结论通知书,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经触犯我国刑律,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余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余某归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余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二份。审判员 徐 娟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艮爱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定定罪处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