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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甬鄞商初字第124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宁波双胜物资有限公司与杭州中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双胜物资有限公司,杭州中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甬鄞商初字第1248号原告:宁波双胜物资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为××)。法定代表人:林俊清。委托代理人:钱亚红。被告:杭州中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培良。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双胜物资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中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宁波双胜物资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双胜物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诉讼费5025元,由原告宁波双胜物资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刘志刚审 判 员  龚媛媛人民陪审员  王秀梅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朱璐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