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江法执字第4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3-26
案件名称
肖德宇与李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中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德宇,李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四川省中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中江法执字第49号申请执行人:肖德宇,男,1975年9月14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中江县。被执行人:李俊,男,1972年9月2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遂宁市。申请执行人肖德宇与被执行人李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江县人民法院(2014)中江民初字第213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肖德宇于2014年12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12月16日展开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据(2014)中江民初字第2132号民事判决书确认:李俊赔偿肖德宇医疗费4240元。现被执行人李俊已经履行完毕全部赔偿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江县人民法院(2014)中江民初字第213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结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 素 辉审判员 杨 文 太审判员 胥 维 德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沈材(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