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长安执字第0142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田羊羊与王日民间贷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羊羊,王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长安执字第01425号申请执行人田羊羊。被执行人王日。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长安民初字第01668号民事调解书及权利人申请执行此案,执行标的102900.00元。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王日长期在外,下落不明,银行无存款,权利人亦不能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致本案暂时无法执行,经权利人协商,其同意将本案退出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4)长安执字第01425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或其它执行的线索,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平旗审判员 郑 潇审判员 张育民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 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