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南法民监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原审原告南县青树嘴镇文体卫站与原审被告叶某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再审裁定书

法院

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法民监字第1号原审原告南县青树嘴镇文体卫站与原审被告叶某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18日作出(2013)南法民一重字第3号民事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南县青树嘴镇文体卫站撤诉申请不符合准许撤诉的条件,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的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2013)南法民一重字第3号民事裁定的执行。院 长 曹雪平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 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