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繁民一初字第0002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1-20
案件名称
储刘生与芜湖超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繁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繁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储刘生,芜湖超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繁民一初字第00021号原告:储刘生,男,汉族,住安庆市岳西县。委托代理人:李其慧,鸠江区汤沟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芜湖超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繁昌县。法定代表人:罗维,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储刘生与被告芜湖超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储刘生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储刘生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储刘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储刘生负担。代理审判员 俞峰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程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