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卫滨民一初字第121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原告新乡市泰隆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新乡市润弘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乡市泰隆电气有限公司,新乡市润弘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卫滨民一初字第1218号原告新乡市泰隆电气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秀勤,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新乡市润弘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段爱民,该公司董事长原告新乡市泰隆电气有限公司诉被告新乡市润弘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新乡市泰隆电气有限公司撤回起诉。诉讼费3020元,由原告新乡市泰隆电气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李天使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范传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