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闵民一(民)初字第112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6-04-30
案件名称
戴意芳与王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意芳,王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闵民一(民)初字第1121号原告戴意芳,男,1978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被告王华,男,1980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戴意芳与被告王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且原告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左玉国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殷晓晨附:相关法律条文一、《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