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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阿中行再终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李建民、贾强与温宿县建设局、吴萦钦、周玲不服房屋登记行政行为纠纷再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李建民,吴萦钦,周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八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阿中行再终字第1号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建民,女,汉族,1962年3月24日出生,温宿县人民医院核算员,住温宿县。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贾强,男,汉族,1962年2月22日出生,温宿县动物卫生鉴定所退休职工,住温宿县。委托代理人:李龙,新疆胜天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建民和贾强的共同代理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温宿县建设局。住所地:温宿县。法定代表人:牛东,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陈强,新疆名顺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第三人:吴萦钦,男,汉族,1964年7月15日出生,温宿人民医院家属院3号楼1单元102室。原审第三人:周玲,女,汉族,1963年10月15日出生,温宿县人民医院医生,住温宿县室。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建民、贾强与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温宿县建设局、原审第三人吴萦钦、周玲不服房屋登记行政行为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8月31日作出(2012)阿中行终字第17号行政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判决确有错误,决定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后,于2014年12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李建民、贾强及其委托代理人李龙、温宿县建设局的委托代理人陈强、周玲到庭参加诉讼,吴萦钦经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确实错误。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本院(2012)阿中行终字第17号行政判决书;二、本案发回温宿县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李文江审判员  张 涛审判员  陈 艳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晓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