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宝法沙执字第389-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罗灵敏与协和电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民事普通执行(宝)盖章-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灵敏,协和电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宝法沙执字第389-1号申请执行人罗灵敏,男,汉族,1959年1月30日出生,住址深圳市宝安区,系深圳市宝安区新安海鹰真空镀膜厂业主。被执行人协和电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黄埔社区圳头路黄埔润和工业园D栋3楼,组织机构代码76918060-2。法定代表人苏子杰。申请执行人罗灵敏与被执行人协和电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4)深宝法民二初字第75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8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被执行人协和电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于本裁定送达后三日内填写财产申报表并交至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沙井法庭。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钟明辉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黄志锋第1页,共1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