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台玉商初字第231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2-11
案件名称
韩建松、王小雪与王小雪、吴素灵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建松,王小雪,吴素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台玉商初字第2310号原告:韩建松。被告:王小雪。被告:吴素灵。本院在审理原告韩建松与被告王小雪、吴素灵民间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当庭提出撤回对被告王小雪、吴素灵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回对被告王小雪、吴素灵的起诉,其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建松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韩建松负担。审 判 员 苏为赞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黄艳治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