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台玉商初字第231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2-11

案件名称

韩建松、王小雪与王小雪、吴素灵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建松,王小雪,吴素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台玉商初字第2310号原告:韩建松。被告:王小雪。被告:吴素灵。本院在审理原告韩建松与被告王小雪、吴素灵民间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当庭提出撤回对被告王小雪、吴素灵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回对被告王小雪、吴素灵的起诉,其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建松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韩建松负担。审 判 员  苏为赞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黄艳治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