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濉民一初字第0033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2-03
案件名称
马香民与惠光军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香民,惠光军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濉民一初字第00336号原告:马香民,男,1950年10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濉溪县。被告:惠光军,男,1952年8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濉溪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马香民诉被告惠光军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马香民以庭外和解为由,于2014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宣判前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香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马香民负担。审判员 王永成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彪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