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泰商终字第2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4-10
案件名称
泰安市开元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安市中心支公司保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安市中心支公司,泰安市开元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商终字第2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安市中心支公司。负责人张振,经理。委托代理人周平军,山东一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泰安市开元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文林,总经理。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安市中心支公司因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2013)泰山商初字第11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安市中心支公司又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安市中心支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允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安市中心支公司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 峰审 判 员 付昕明代理审判员 刘文华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宋亚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