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浙绍商外初字第10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4-09
案件名称
宋任军与SONGFANG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任军,songfang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浙绍商外初字第101号原告:宋任军。被告:songfang(中文名:宋芳),澳大利亚人。原告宋任军诉被告songfang(中文名:宋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4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审理查明,原告宋任军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宋任军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秦善奎代理审判员 张万江人民陪审员 宓惠英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金燕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