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城法民初字第0004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3-05

案件名称

罗元美与城口县贤银汽修厂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城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城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元美,城口县贤银汽修厂

案由

修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城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法民初字第00040号原告罗元美,女,1985年9月24日出生,汉族。被告城口县贤银汽修厂,住所地城口县太和场。法定代表人罗贤银。本院在审理原告罗元美与被告城口县贤银汽修厂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罗元美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罗元美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原告罗元美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元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交纳75元,由原告罗元美负担。审判员  程佳畅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谢 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