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乳滨民初字第46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乳山华凯投资有限公司与刘俊林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乳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乳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乳山华凯投资有限公司,刘俊林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乳滨民初字第464号原告乳山华凯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乳山市徐家镇驻地。法定代表人孔凡金,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炳业,山东泰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俊林。本院在审理原告乳山华凯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刘俊林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经审查符合有关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乳山华凯投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00元,减半收取14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 长 广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宋玉静存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