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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天执字第155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朱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天执字第1555号申请执行人赵某某与被执行人朱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月24日作出的(2012)天民三初字第92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权利人赵某某申请,该案依法进入执行程序。该案进入执行程序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赵某某书面申请终结执行此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2)天民三初字第922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齐 栋执行员 刘 冰执行员 曹 云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郑兆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