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通中商辖终字第0000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1-22
案件名称
南通申博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上海军锋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上海军锋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南通申博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中商辖终字第0000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军锋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庄行镇张塘村399号1幢143室。法定代表人边广军,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南通申博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海门市海门镇北海路388号。法定代表人施鑫磊,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上海军锋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军锋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南通申博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博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海门市人民法院(2014)门商辖初字第00020号驳回管辖权异议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本案现已审查终结。原审法院经审查查明,军锋公司和申博公司于2013年12月31日订立预应力混凝土用钢棒购销合同一份,由申博公司向军锋公司供应混凝土用钢棒,合同还约定解决纠纷的方式为:供需双方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则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订立后,申博公司开始向军锋公司供货。2014年7月3日,申博公司向军锋公司发出结算货款通知书,该通知书上的合计欠款为2111663.11,军锋公司在通知书上加盖了该公司的经营部及财务部印章。据此,申博公司诉讼来院,要求军锋公司承担货款并支付违约金。原审法院认为,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申博公司和军锋公司签订的合同约定了如双方协商不成,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而原告住所地在江苏省海门市。故原审法院作为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作出如下裁定:驳回军锋公司对本案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上诉人军锋公司不服原审法院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本案被告所在地、合同履行地均在上海市奉贤区,应当由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裁定,支持上诉请求。本院经审查查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正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申博公司和军锋公司于2013年12月31日签订的预应力混凝土用钢棒购销合同第九条明确约定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为“供需双方友好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则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该约定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法律规定,应属有效。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一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马晓春审 判 员 戴志霞代理审判员 王 蕾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晓晴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