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黔东刑执字第27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9-09
案件名称
罪犯蒋德红减刑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蒋德红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黔东刑执字第279号罪犯蒋德红,男,1985年7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小学文化,原住贵州省黔西县甘棠乡田砍村长坡岭组。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8日作出(2012)黔县刑初字第17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蒋德红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零6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未缴纳)。系累犯。2012年8月8日由贵州省白云新犯收押分流中心转入贵州省东坡监狱服刑改造。刑期自2012年2月9日起至2016年8月8日止。执行机关贵州省东坡监狱于2014年12月2日提出减刑建议书,2014年12月15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东坡监狱提供该犯在2012年9月至2014年7月的评审鉴定表和相关材料,证实该犯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罪犯蒋德红在2012年9月至2013年7月、2013年8月至2014年7月服刑期间,被评为劳动改造积极分子二次。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劳动积极肯干,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蒋德红减去有期徒刑11个月(刑期自2012年2月9日起至2015年9月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晓羽审判员 杨晓春审判员 张春森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罗 维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