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沛执字第237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徐州惠农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申景权保证合同执行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沛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州惠农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申景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沛执字第2376号申请执行人徐州惠农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沛县香城路香颂雅苑小区36、37、40号楼42号房。法定代表人徐培德,董事长。被执行人申景权,住沛县。申请执行人徐州惠农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申景权保证合同纠纷一案,2013年3月5日,本院作出(2012)沛商初字第0435号民事调解书,内容为:“被告申景权于2013年7月5日前偿还原告沛县私营企业贷款担保有限公司欠款本金50000元,利息2968.13元,违约金821元,律师代理费2313元,合计56102.13元。案件受理费1203元,减半收取为602元,保全费620元,合计1222元,由被告申景权承担”。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未发现有财产可供执行;查询其房产、土地、车辆,均未有可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任业江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致使本案至今未能有效执结。在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情形下,本案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正确适用终结执行制度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沛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沛商初字第0435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可以重新申请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孙 毅执行员 孙德荣执行员 张 林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 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