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夏民初字第54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3-13
案件名称
续某某与姚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续某某,姚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夏民初字第541号原告续某某,女,1986年11月9日出生,汉族。被告姚某,男,1985年5月8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续某某与被告姚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续晓丽于2015年1月14日以经法院调解双方已经私下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续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续某某负担150元。审判长 王春峰审判员 王娜丽审判员 王晓辉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文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