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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夏民初字第54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3-13

案件名称

续某某与姚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续某某,姚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夏民初字第541号原告续某某,女,1986年11月9日出生,汉族。被告姚某,男,1985年5月8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续某某与被告姚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续晓丽于2015年1月14日以经法院调解双方已经私下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续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续某某负担150元。审判长  王春峰审判员  王娜丽审判员  王晓辉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文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