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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高行非诉审字第0001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3-2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高陵县国土资源局以被执行人毛新宇非诉行政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高陵县国土资源局,毛新宇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高陵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高行非诉审字第00016号申请执行人高陵县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高炜,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雷华,该局干部。委托代理人张存利,该局干部。被执行人毛新宇,男,1979年2月10日出生,汉族,村民。申请执行人高陵县国土资源局以被执行人毛新宇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为由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高陵县国土资源局于2013年5月23日向毛新宇送达了高国土罚字(2013)第02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毛新宇违法占地行为作出处罚:一.责令拆除违法建筑物,恢复土地原状;二.罚款19292元。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又未上诉人民法院,还对决定书拒不履行,故申请执行人高陵县国土资源局申请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准予执行高国土罚字(2013)第022号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2015年1月13日,高陵县国土资源局向本院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高陵县国土资源局向本院申请撤回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允许。现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高陵县国土资源局撤回对毛新宇的行政非诉强制执行申请。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高陵县国土资源局承担,高陵县国土资源局立案时已预交50元,由本院退付其25元。审 判 长  焦 利代理审判员  吕铁臂人民陪审员  雷 敏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乔 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