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邹商初字第35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徐州金时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山东宏河矿业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邹城市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州金时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山东宏河矿业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邹城市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孔祥峰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
全文
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邹商初字第352号原告:徐州金时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邳州市运河镇邳苍公路三公里。法定代表人:冯仰林,经理。委托代理人:谭振旺、XXX,邹城钢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山东宏河矿业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邹城市经济开发区宏矿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刘启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春涛,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宋庆富,山东法至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邹城市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住所地邹城市北兴路东首。法定代表人:张勇,经理。委托代理人:黄勇、石新欣,山东匡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孔祥峰,××族。本院审理的原告徐州金时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宏河矿业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邹城市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被告孔祥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的起诉标的为2945394.37万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规定,本案诉讼标的额属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法院的级别管辖范围。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齐 勇审判员 许 敏审判员 吕 洁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艳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