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执字第1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1-26
案件名称
周某甲申请执行周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某甲,周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南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16号申请执行人周某甲。执行代理人刘某某,系申请执行人周某某母亲。被执行人周某乙。本院在执行周某甲申请执行周某乙(2015)南执字第16号抚养费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2014年度抚养费人民币720元,现已全部执行到位并已支付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现确认本院(2005)南民初字第229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2014年度抚养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05)南民初字第229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2014年度抚养费全部执行完毕,现予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曹文学审判员 袁 鸿审判员 李荣样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罗芝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