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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执字第1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1-26

案件名称

周某甲申请执行周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某甲,周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南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16号申请执行人周某甲。执行代理人刘某某,系申请执行人周某某母亲。被执行人周某乙。本院在执行周某甲申请执行周某乙(2015)南执字第16号抚养费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2014年度抚养费人民币720元,现已全部执行到位并已支付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现确认本院(2005)南民初字第229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2014年度抚养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05)南民初字第229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2014年度抚养费全部执行完毕,现予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曹文学审判员  袁 鸿审判员  李荣样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罗芝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