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顺民初字第2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5-05
案件名称
原告訾某某诉被告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顺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顺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訾某某,张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顺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顺民初字第26号原告訾某某。被告张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訾某某诉被告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系自由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訾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5元由原告訾某某负担。审判员 鲍红莲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 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