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三中刑终字第0013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朱庆顺抢劫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朱庆顺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三中刑终字第00136号原公诉机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朱庆顺,男,28岁;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3年12月13日被羁押,2014年1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朱庆顺犯抢劫罪一案,于2014年12月19日作出(2014)朝刑初字第222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人朱庆顺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罚金人民币二万六千元;在案的菜刀一把,发还被害人刘×;手电一支、皮鞋一双、上衣一件,变价后执行赔偿款;被告人朱庆顺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费、营养费、交通费共计人民币九万九千九百一十元九角;被告人朱庆顺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阎×医疗费人民币五百八十三元九角。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均没有提出上诉,原公诉机关没有提出抗诉,原审附带民事部分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原审被告人朱庆顺对原审刑事部分判决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朱庆顺表示服从原判,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认定上诉人朱庆顺犯抢劫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朱庆顺申请撤回上诉的要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及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朱庆顺撤回上诉。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4)朝刑初字第222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中刑事部分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杨立军代理审判员 袁 冰代理审判员 刘 泽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胡 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