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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南执字第61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陆榕方与卢斌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南执字第616号申请执行人:陆榕方,19*年*月*日生。被执行人:卢斌,19*年*月*日生。本院在执行陆榕方申请执行卢斌关于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查封了被执行人所有的房屋一套,现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法院拍卖回款后再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于2013年12月3日做出的(2013)南民初(二)字第39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重新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并应同时提交书面申请报告和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证明材料。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勇审判员 卢春发审判员 温 华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龙 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