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南执行字第1143-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2-02
案件名称
陈和平与戴界平、黄淑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和平,戴界平,黄淑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南执行字第1143-1号申请执行人陈和平,男,1958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委托代理人黄亚玮,福建正成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戴界平,男,1964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被执行人黄淑娥,女,1964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和平与被执行人戴界平、黄淑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2013)南民初字第439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7月18日向被执行人黄淑娥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黄淑娥立即付给申请执行人陈和平人民币309401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同时缴纳案件受理费5941元和执行费4541元;如逾期未履行的,被执行人还应当在履行期限届满三日内如实向本院申报财产,但被执行人黄淑娥未能履行还款义务,也未向本院申报财产。在执行过程中,经通知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到庭,但其未能够举证被执行人黄淑娥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14年7月18日作出决定将被执行人黄淑娥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进行信用惩诫。同时,本院还启动查控程序,查被执行人黄淑娥有有效的银行存款可供执行,本院依法于2014年7月21日作出冻结、划拔被执行人黄淑娥银行存款的裁定,并于2014年9月16日实际扣划了其银行存款8471.64元,其中4541元缴纳为本案的执行费,3930.64元缴纳为(2013)南执行字第2293号一案的执行费。经查被执行人戴界平现已病故,其与配偶黄淑娥共有址在南安市洪濑镇谯琉村六组的房产因他案[(2013)南执行字第2293号一案]已由本院依法进行查封,因该房产地处农村,且系被执行人家属唯一住所,不宜交付拍卖,查被执行人黄淑娥无其他房产、土地使用权登记信息。本院现已穷尽执行措施,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可以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在本案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潘阿瑶审 判 员 黄景山代理审判员 蔡文鑫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杨聪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