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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旌民一初字第0020-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张绍飞与张静、郑贵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旌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旌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绍飞,张静,郑贵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旌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旌民一初字第0020-2号原告:张绍飞,男,1978年9月5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旌德县。委托代理人:刘三毛,安徽刘三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静,女,1989年11月4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旌德县。被告:郑贵芳,女,1966年7月19日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绍飞诉被告张静、郑贵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绍飞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绍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40元,减半收取320元,由原告张绍飞负担。审  判  长 戴卫平代理 审 判员 朱良超人民 陪 审员 张迪泓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代) 周 红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