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安中知民初字第1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原告马晓贵与被告汤阴县广播电视台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晓贵,汤阴县广播电视台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安中知民初字第17号原告马晓贵,男,1965年5月21日生,回族,现住河南省商丘市。被告汤阴县广播电视台,住所地汤阴县。法定代表人秦涛,台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晓贵与被告汤阴县广播电视台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晓贵于2015年1月14日以双方已经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晓贵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晓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马晓贵负担。审判长  师茂庆审判员  李 晓审判员  智咏梅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 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