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衢开执民字第74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吴有根与李林高、谢宜臻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化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吴有根,李林高,谢宜臻,黄山晶辉科技有限公司,洪祖富,汪土凤,胡罡,方爱娟,江云根,童丽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衢开执民字第747号申请执行人:吴有根。被执行人:李林高。被执行人:谢宜臻(曾用名:谢义萍)。被执行人:黄山晶辉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洪祖富,系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洪祖富。被执行人:汪土凤。被执行人:胡罡。被执行人:方爱娟。被执行人:江云根,1968年6月7日出是。被执行人:童丽华。申请执行人吴有根与被执行人李林高、谢宜臻、黄山晶辉科技有限公司、洪祖富、汪土凤、胡罡、方爱娟、江云根、童丽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2014)衢开商初字第17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4年7月17日,吴有根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经查明,被执行人李林高、谢宜臻、黄山晶辉科技有限公司、洪祖富、汪土凤、胡罡、方爱娟、江云根、童丽华欠有大量债务,暂无履行能力,且其资产暂时无法变现执行。截止至2015年1月14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借款300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判决书的计付),欠缴本案受理费26081元、执行费32400元。现经本院合议庭合议,一致决定先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衢开执民字第747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丁益群审 判 员 余忠林审 判 员 黄慧民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余开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