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肇宁法民保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1-28
案件名称
陈燕飞与祝淦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燕飞,祝淦棠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肇宁法民保字第4号申请人陈燕飞,男,1987年6月出生,住广宁县五和镇。被申请人祝淦棠,男,1957年9月出生,住广宁县五和镇。申请人陈燕飞因与被申请人祝淦棠发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二○一五年一月十四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祝淦棠驾驶的粤09213**号方向盘式拖拉机一辆进行扣押,并提供了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祝淦棠驾驶的粤09213**号方向盘式拖拉机(登记车主:被申请人祝淦棠)一辆进行扣押。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邓耀辉审 判 员 陈兰芳助理审判员 张 岚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马庆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