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杭萧商初字第511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5-18
案件名称
杨校云、董利华与董利华、钱素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校云,董利华,钱素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杭萧商初字第5118号原告杨校云。被告董利华,被告钱素娟。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校云诉被告董利华、钱素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杨校云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董利华、钱素娟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校云撤回对被告董利华、钱素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17800元,减半收取58900元,由原告杨校云负担。审 判 长 施得健审 判 员 王大伟人民陪审员 汤林美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富建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