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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杭萧商初字第511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5-18

案件名称

杨校云、董利华与董利华、钱素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校云,董利华,钱素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杭萧商初字第5118号原告杨校云。被告董利华,被告钱素娟。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校云诉被告董利华、钱素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杨校云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董利华、钱素娟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校云撤回对被告董利华、钱素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17800元,减半收取58900元,由原告杨校云负担。审 判 长  施得健审 判 员  王大伟人民陪审员  汤林美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富建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