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宜民初字第130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朱峰与陈明、储亚萍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峰,陈明,储亚萍,无锡市景琦服装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宜民初字第1309号原告朱峰。委托代理人周汉明,江苏骏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明。被告储亚萍。被告无锡市景琦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高塍镇红塔街180号。法定代表人陈顺龙,该公司总经理。原告朱峰与被告陈明、储亚萍、无锡市景琦服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景琦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2月29日、2015年1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第一次开庭时原告朱峰的委托代理人周汉明,被告储亚萍、景琦公司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第二次开庭时原告朱峰的委托代理人周汉明,被告景琦公司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明、储亚萍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朱峰诉称:陈明分二次向其借款40万元、45万元,合计85万元未还,并由景琦公司担保。因陈明与储亚萍系夫妻关系了。故诉至法院,要求:1、陈明、储亚萍归还借款85万元及本金40万从2013年2月3日计算至判决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2%的标准计算的利息,本金45万从2013年3月23日到判决给付之日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计算的利息。2、被告景琦公司对陈明、储亚萍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等费用。被告陈明未作答辩。被告储亚萍辩称:对借款不知情,直到今天开庭才知道的。对于该案的借款其同意偿还,陈明已经几年没有负担其与儿子的生活费用,儿子全部靠其一个人抚养。被告景琦公司辩称:1、原告诉陈明及景琦公司的起诉是事实。2、原告把储亚萍作为被告不对,因为签合同、写借条,储亚萍都不知情,请求法院驳回对储亚萍的起诉。3、借款金额、利息按照合约和借条及相关凭证结算。理由:陈明是景琦公司的股东,是该公司的实际掌控人,有权对公司的资金周转负责,对外实施融资的行为,以本人的身份实施借款行为,合约上也注明了是经营性用款,所有借款和还款都是从公司的账户上进出的,所以景琦公司和法定代表人要对借款负责,储亚萍没有借款的需要,也没有实施借款的行为,陈明的借款行为不代表储亚萍的行为,起诉没有依据,要求撤回对储亚萍的起诉。经审理查明,2012年2月3日、2012年3月23日陈明分别向朱峰借款50万元、45万元,并约定了借期及利息。该二笔借款都由景琦公司进行担保。因到期后未能还清,双方对借款进行结算,2013年2月3日、2013年3月23日朱峰与陈明、景琦公司针对这二笔借款重新签订借款合约二份。其中2013年2月3日借款合约约定借款金额40万元,月息2分,每6个月结算一次,借期12个月(2013年2月3日至2014年2月3日止)等内容。2013年3月23日借款合约约定借款金额45万元,月息2.5分,每6个月结算一次,借期12个月(自2013年3月23日至2014年3月22日)等内容。景琦公司作为担保人在二份合约上加盖公章及法定代表人陈顺龙的私章。之后被告归还了2013年2月3日本金40万元的利息7.5万元。后经催要未能还款,2014年6月25日朱峰诉至本院。另查明,陈明与储亚萍于1999年12月31日登记结婚。上述事实,有借款合约、银行汇款记录、结婚登记申请书及本院庭审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朱峰与陈明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及朱峰与保证人景琦公司之间的担保合同关系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应受法律保护。引起本案纠纷的原因是陈明、景琦公司未及时还款所致,应承担全部责任。陈明、景琦公司在保证书中未约定担保方式及担保范围,应认定景琦公司对陈明欠朱峰的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该借款发生在陈明与储亚萍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陈明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由陈明、储亚萍共同归还。2013年3月23日借款合约约定的利息过高,超过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超过部分不予保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陈明、储亚萍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朱峰借款85万元并承担本金40万从2013年2月3日计算至判决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2%的标准计算的利息(扣除已支付的利息7.5万元),本金45万从2013年3月23日到判决给付之日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计算的利息。二、景琦公司对陈明、储亚萍的上述还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景琦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陈明、储亚萍追偿。三、驳回朱峰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诉讼费1.83万元,其中案件受理费1.3530万元,财产保全费0.477万元,由陈明、储亚萍负担。该款已由朱峰垫付,陈明、储亚萍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将应负担的费用直接支付给朱峰。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孙梦侠代理审判员 陈淑敏人民陪审员 李金英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亚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