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湛霞法民三初字第68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宋新花与梁水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湛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新花,梁水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湛霞法民三初字第682号原告宋新花,女,汉族,住湛江市。委托代理人马红兵,广东合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仁杰,系原告宋新花的丈夫。被告梁水金,男,汉族,住湛江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新花诉被告梁水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宋新花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的诉讼权利依法有权处分,故对原告的撤诉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新花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260元,减半收取2130元,诉讼保全费151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叶秋波审判员 尤伟玲审判员 蔡 华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黄洋洋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