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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湛霞法民三初字第68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宋新花与梁水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湛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新花,梁水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湛霞法民三初字第682号原告宋新花,女,汉族,住湛江市。委托代理人马红兵,广东合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仁杰,系原告宋新花的丈夫。被告梁水金,男,汉族,住湛江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新花诉被告梁水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宋新花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的诉讼权利依法有权处分,故对原告的撤诉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新花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260元,减半收取2130元,诉讼保全费151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叶秋波审判员  尤伟玲审判员  蔡 华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黄洋洋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