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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芜经开民二初字第0002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6-06-08

案件名称

原告安徽鑫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乌海市天宇能源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鑫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乌海市天宇能源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芜经开民二初字第00020号原告:安徽鑫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束龙胜,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惠超,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钱媛,该公司员工。被告:乌海市天宇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乌海市海勃湾区。法定代表人:安勇,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鑫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乌海市天宇能源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鑫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安徽鑫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鑫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朱芸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高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