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淄民一终字第2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山东正通房地产发展咨询有限公司与于亦安物权确认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于亦安,山东正通房地产发展咨询有限公司,淄博华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物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淄民一终字第2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于亦安。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山东正通房地产发展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法定代表人:侯玉海,总经理。原审第三人:淄博华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桓台县。法定代表人:薛子炀,总经理。上诉人于亦安因物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2014)桓民初字第10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于亦安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于亦安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于亦安撤回上诉,各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上诉人于亦安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冯伟杰代理审判员  刘 宁代理审判员  王 娜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宋金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