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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法行非审字第0001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重庆市南岸区房屋管理局与傅建国行政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重庆市南岸区房屋管理局,傅建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南法行非审字第00012号申请执行人重庆市南岸区房屋管理局,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辅仁路18号,机构代码00929628-2。法定代表人冉启云,局长。被执行人傅建国,男,汉族,住址重庆市南岸区铜元局。申请执行人重庆市南岸区房屋管理局于2014年12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作出的南房拆裁(2014)019号《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2014年6月13日,重庆市南岸区房屋管理局作出了南房拆裁(2014)019号《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书》,并于6月16日送达给被执行人,但被执行人拒绝履行法律义务。经审查,本院认为重庆市南岸区房屋管理局申请执行其作出的南房拆裁(2014)019号《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书》,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重庆市南岸区房屋管理局于2014年6月13日作出的南房拆裁(2014)019号《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文秀人民陪审员  胡晓蓉人民陪审员  刘安碧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曹婷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