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铜官执字第0153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2-02
案件名称
谢贵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贵斌,符义来,汪海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铜官执字第01533号申请执行人谢贵斌,男,1953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被执行人符义来,男,1966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铜官山区。被执行人汪海梅,女,1978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铜官山区。谢贵斌与符义来、汪海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铜官民二初字第01003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但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查封(扣押、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符义来、汪海梅名下价值63万元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贤稳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马 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