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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铜官执字第0153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2-02

案件名称

谢贵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贵斌,符义来,汪海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铜官执字第01533号申请执行人谢贵斌,男,1953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被执行人符义来,男,1966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铜官山区。被执行人汪海梅,女,1978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铜官山区。谢贵斌与符义来、汪海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铜官民二初字第01003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但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查封(扣押、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符义来、汪海梅名下价值63万元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贤稳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马 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