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霍民二初字第0099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3-11
案件名称
丁玮与王宗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霍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玮,王宗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霍民二初字第00995号原告:丁玮被告:王宗华原告丁玮诉被告王宗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4年11月24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孙敏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丁玮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宗华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丁玮诉称:2014年5月29,被告王宗华立据向原告丁玮借款2万元,约定20天后还款。2014年6月5日被告又立据向原告丁玮借款1万元,约定20天后还款。后经多次催要一直未还款。现诉讼请求:1、被告王宗华返还借款3万元及利息;2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王宗华未作答辩。原告丁玮为主张自己的诉讼请求,向法庭提供如下证据: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原告诉讼主体资格;2、借条原件两张,证明被告借款3万元的事实。被告王宗华未提供证据。本院经审查对原告所举证据予以认定。基于上述证据认定及庭审中当事人的陈述,审理查明的事实如下:2014年5月29,被告王宗华立据向原告丁玮借款2万元,并书面约定20天后还款。2014年6月5日被告又立据向原告丁玮借款1万元,书面约定20天后还款。之后丁玮多次催要,王宗华未还款,原告遂诉讼来院。本院认为:原告丁玮分两次向被告王宗华借款3万元事实清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原告关于返还借款本金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由于双方在借条上没约定利息,故原告诉求利息部分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王宗华于本判决书生效后三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丁玮借款本金3万元;二、驳回原告丁玮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由被告王宗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孙敏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晨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