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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荣法民初字第0592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蒋某某与叶某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某某,叶某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荣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荣法民初字第05927号原告:蒋某某,男,2008年5月7日生,汉族。法定代理人:蒋某二,男,1973年4月19日生,汉族。被告:叶某某,女,1976年4月19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蒋某某与被告叶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蒋某某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蒋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预收80元,实际收取40元,由原告蒋某某负担。审 判 长  肖祥君代理审判员  黎建有人民陪审员  钟历英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朱纯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