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荣法民初字第0592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蒋某某与叶某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某某,叶某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荣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荣法民初字第05927号原告:蒋某某,男,2008年5月7日生,汉族。法定代理人:蒋某二,男,1973年4月19日生,汉族。被告:叶某某,女,1976年4月19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蒋某某与被告叶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蒋某某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蒋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预收80元,实际收取40元,由原告蒋某某负担。审 判 长 肖祥君代理审判员 黎建有人民陪审员 钟历英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朱纯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