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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高民初字第3577-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8-06

案件名称

王庆宁与温常江、赵雅楠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庆宁,温常江,赵雅楠,温常英,温常香,陈光德,王世喜,温常花,温坤,温常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高民初字第3577-1号原告王庆宁,居民。被告温常江,居民。被告赵雅楠,居民。被告温常英,居民。被告温常香,居民。被告陈光德,居民,(利群路南首)。被告王世喜,居民。被告温常花,居民。被告温坤,居民。被告温常升,现役军人。原告王庆宁与被告温常江、赵雅楠、温常香、温常花、温常英、温常升、温坤、陈光德、王世喜民间借贷保证责任纠纷一案,因案件已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至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卢桂芳名下的坐落于高密市密水街道办花园街*号(房权证号:鲁潍房权证高密市字第××号)房屋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曹菲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单英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