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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莲商初字第98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4-14

案件名称

王增好与五莲县开元铸业有限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增好,五莲县开元铸业有限公司

案由

修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莲商初字第983号原告:王增好,农村居民。被告:五莲县开元铸业有限公司。原告王增好与被告五莲县开元铸业有限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增好以起诉的被告名称有误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增好回起诉系当事人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撤诉理由正当合理,其撤诉请求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增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17元,由原告王增好负担。审 判 长  刘发京代理审判员  仲崇镇人民陪审员  林召森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 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