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莲商初字第98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4-14
案件名称
王增好与五莲县开元铸业有限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增好,五莲县开元铸业有限公司
案由
修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莲商初字第983号原告:王增好,农村居民。被告:五莲县开元铸业有限公司。原告王增好与被告五莲县开元铸业有限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增好以起诉的被告名称有误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增好回起诉系当事人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撤诉理由正当合理,其撤诉请求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增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17元,由原告王增好负担。审 判 长 刘发京代理审判员 仲崇镇人民陪审员 林召森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 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