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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华执字第2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雷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华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某某,雷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华亭县人民法院杨 某 某 与 雷 某 某 离 婚 纠 纷 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华执字第23号申请执行人杨某某,男,汉族,生于1981年2月7日,住甘肃省庄浪县。被执行人雷某某,女,汉族,生于1981年3月5日,住甘肃省华亭县安口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华民初字第961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雷某某仅有工资收入,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雷某某在金融机构的存款61459.75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宝林审判员  李正恒审判员  王望军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 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