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衢巡商初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3-16

案件名称

浙江艾科新型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与台州市黄岩志盛模具厂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艾科新型复合材料有限公司,台州市黄岩志盛模具厂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衢巡商初字第13号原告:浙江艾科新型复合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国颢。委托代理人:黄广。被告:台州市黄岩志盛模具厂。法定代表人:余志飞。原告浙江艾科新型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台州市黄岩志盛模具厂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台州市黄岩志盛模具厂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浙江艾科新型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且被告已履行全部义务为由请求撤回对被告台州市黄岩志盛模具厂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艾科新型复合材料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台州市黄岩志盛模具厂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90元,由原告浙江艾科新型复合材料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杨昊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方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