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民一初字第0004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郑某与鲍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一初字第00046号原告:郑某,女,1990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宁国市。被告:鲍某,男,1989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宁国市。原告郑某诉被告鲍某离婚纠纷一案,因被告鲍某无法送达,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施 璟二0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琳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