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甬鄞民初字第211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5-06

案件名称

宁波大海置业有限公司与宁波市华星房产咨询有限公司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大海置业有限公司,宁波市华星房产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甬鄞民初字第2116号原告:宁波大海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卫华。委托代理人:唐满。被告:宁波市华星房产咨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牟嫦灵。委托代理人:苏长洋。委托代理人:徐珊珊。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大海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市华星房产咨询有限公司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以双方已于另案达成调解为由,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宁波大海置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大海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3650元,由原告宁波大海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凌碧波代理审判员  黄晓燕人民陪审员  陈美娣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王夕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