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和执字第0006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4-21
案件名称
安徽绿风环保节能材料有限公司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绿风环保节能材料有限公司,浙江升达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和执字第00069号申请执行人:安徽绿风环保节能材料有限公司,组织结构代码79189725-5。法定代表人:王必海,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浙江升达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费,公司总经理。本院于2014年12月3日作出的(2014)和民二初字第0064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浙江升达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13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先锋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管孝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