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灵执字第7-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谢明光滥用职权、贪污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灵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明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灵执字第7-4号被执行人谢明光,男,1962年7月18日出生,汉族,灵山县灵城镇居民,现在广西黎塘监狱服刑。被执行人谢明光滥用职权、贪污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一案,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8日作出的(2013)钦刑二终字第126号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刑事审判庭于2014年12月24日移送执行被执行人谢明光没收个人财产40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谢明光于2015年1月14日自动履行了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40000元的义务,并交纳本案执行费500元。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钦刑二终字第126号刑事判决第三项对被执行人谢明光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40000元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伍迺海审判员 黄耀辉审判员 叶自璟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卓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