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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车垦民一初字第1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4-25

案件名称

马如鲜与程积坤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车排子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如鲜,程积坤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车排子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车垦民一初字第17号原告马如鲜,女,19xx年xx月xx日出生。被告程积坤,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如鲜与被告程积坤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马如鲜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因夫妻共同财产的证据需要另行搜集,为此原告马如鲜申请撤回起诉,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如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马如鲜负担。代理审判员 庞 鑫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晓航 关注公众号“”